长期利率的下行在理论上可以降低民间设备投资的成本特别是以长期利率作为定价标准的投资行为的成本,从而帮助经济复苏,还可能为财政赤字的利息负担减压。
曾任中国世贸谈判首席代表的龙永图回忆说。而事实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对内改革比通过外交途径取得这一地位的重要性更甚,2016年中国出口的低成本优势将丧失,市场经济地位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重要性也将失去。
第一个时期很大程度上成为了野蛮资本主义全球输出的受害者,沦为半殖民地,是被迫的开放。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政府也正在逐渐取消或减少出口退税补贴的额度,在环保和劳动力成本上,做出了一些约束。我们国内讨论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是两口子吵架。而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是等于人家判定你们俩离婚。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护条款等使中国企业遭受了高税率和各种败诉惩罚。
时至今日,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相当多的意见仍然认为中国不需要那些贸易伙伴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认为那只是贸易保护的借口,是技术问题政治化。政府和企业都在逐渐摆脱采取外交途径和解的思维模式,推动了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运用和遵守。财务人员会收取部分手续费用以此弥补金融业务的成本支出。
温州地方政府的措施是金融改革创新行动,争创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普通法系对一些精英采取有罪推定原则,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于政府官员,在金融和证券领域对大财团实行由辩方(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与义务的原则。今天中国也有很多禁止高利贷的法律。犹太人不受基督教的教会法管辖,从比利牛斯山到苏格兰,从大西洋到易北河,这中间各地的犹太人,大都是靠放高利贷生活的,从12世纪到15世纪都是这样的(萨罗•巴伦著《犹太经济史》)。
四大世界金融中心,就法律体系而言,不仅是法治体系,进一步地说,还是普通法系。随着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为代表的民间高利贷的崩盘,关于中国金融变革的话题又一次被提起来。
例如,中世纪教会法和相关伦理对高利贷的明确禁止黄仁宇总结说,我们的帝国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和商业法律。今天中国也有很多禁止高利贷的法律。然而,正如地处阿拉伯民族包围圈的犹太国以色列并没有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我们应该承认,现代金融的社会密码不是由善于发放高利贷的犹太人提供的。
犹太人不受基督教的教会法管辖,从比利牛斯山到苏格兰,从大西洋到易北河,这中间各地的犹太人,大都是靠放高利贷生活的,从12世纪到15世纪都是这样的(萨罗•巴伦著《犹太经济史》)。那种认为只要高利贷与高利贷互相竞争就可以为经济发展困境松绑的的想法并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制度社会学逻辑,乃是自由放任主张者的政治想象主义。美国和英国,都曾经实行过与自己国情相对应的地方自治制度。人们常常说犹太人控制了今天的国际金融,多少就有这个历史积淀。
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高利贷就无法避免。可以这样总结,包括金融业在内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体系和司法体系明确的产权与竞争的自由,和对金融权贵资本主义的制约。
面对当初有关高利贷禁止的种种承诺,地方政府采取的对策是行政上的不作为。我们再进一步从法律体系延伸到政治社会结构角度来分析,就会发现,除了香港和新加坡由于地缘因素而强化了其金融中心地位之外,另外两大金融中心(纽约与伦敦),其政治结构中,美国实行的是以十三个殖民地为基础的复合共和制(也即联邦制),封建法对英国法治贡献颇大。
四大世界金融中心,就法律体系而言,不仅是法治体系,进一步地说,还是普通法系。随着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为代表的民间高利贷的崩盘,关于中国金融变革的话题又一次被提起来。普通法系下公民只要有最简单的理性精神,而不需要法学家那样的精英素质,就可以凭借自己的道德与良心参与陪审团,在法官的程序性主持之下,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参与判案。它既受法治的制约,也受小共同体的制约。来源: 理财一周报 进入专题: 金融文明 中国道路 。如果能以正规银行的合理利率的资金做信贷资金的大头与民间金融机构竞争,有可能改变中国传统的高利贷恶性运作的资金环境,因而值得肯定与鼓励。
为了克服路途遥远和安全状况差较等客观因素,中世纪的欧洲采取了当时十分先进的复式簿记方式和汇票取款方式。温州地方政府的措施是金融改革创新行动,争创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财务人员会收取部分手续费用以此弥补金融业务的成本支出。这种强调的意义是多重的:首先,从幼儿教育开始,公共社会体系培育经济精英的节制品质与责任意识,使他们内心有个超越性知识。
就宗教传统而言,英国和美国都是新教国家——这就对应了德国社会学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的相关实证性叙述。有经济学者提出,只要合法化民间金融,人人都参与高利贷,让高利贷与高利贷竞争起来,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例如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吸引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温州建立更多的分支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服务的措施。国王和其他统治者想靠收取利息获取巨额收入,鉴于教会法的严厉态度(可能会被革除教籍),就让犹太人来放贷,从犹太人身上取来的收入是皇室收入的大头(詹姆斯•帕克斯著《中世纪的犹太人》)。然而,教会法是明确禁止收取利息的,尤其是严禁向穷人放贷收取利息。法官的义务则是以自己专业而精湛的研究和整理,将历史上的判决总结出来,写成经典案例,作为以后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说,法官造法。
倘若我们将视野进一步扩大到整个人类金融文明发展史,答案就会更加清晰。提起这个因素,旨在强调公共社会体系对经济精英的训育和归正作用。
第二,超越性知识即使未必能够有效制约人的贪婪与投机,却可以在人的贪婪与投机所导致的竞争挫败之中,激活其理解其正确利益的意识,令其回归常态的、良性的商业竞争之中。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各地金融危机频现的时刻,各级政府的应对之策,必须放弃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
第四,这是最为重要的,作为商业规则保障的更大范围内的分权制衡和司法正义机制,需要小共同体的争取、捍卫与坚守。普通法系对一些精英采取有罪推定原则,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于政府官员,在金融和证券领域对大财团实行由辩方(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与义务的原则。
然而,就法治而言,高利贷在地方的如此盛行,其信息非常明确:禁止高利贷的这些法律并没有被落实。这个法治欠缺、最终导致信任崩溃的逻辑,实在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陷入困境的病因。后者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商业竞争与金融运行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显然这是一种经济自由放任主义的应对方案。
由此来看,理性的经济人所参与的金融发达的商业社会,有赖于系统的社会文明。类似困境,当年明朝巡抚海瑞也试图治理,结果这位当时公认最有道德和最为勤奋的官员面对高利贷困境也只能败下阵来。
区别于大陆法系,其特点就是强调法官造法,强调历史传统和习俗的法律地位,强调陪审团定罪(而不是判刑)的司法民主化。由此犹太人成为了欧洲仇恨的牺牲品。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记录过农民无法从政府机构获取低息贷款而只好转向当铺借高利贷,哪怕亲邻之间也不会降低利率,因此政府限制高利贷的条文只能落空。第三,社会应该制约资本,种种小共同体(例如商会),应该对类似高利贷投机者有严厉如革除会籍的惩戒机制。